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广东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浙江栋*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侵权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兴*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浙江栋*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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