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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斯**限公司与陕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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