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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限公司与天水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恒*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天*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荣*司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荣*司于2009年11月21日签收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但2009年11月27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甘肃省*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减半收取即27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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