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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裁定后予以驳回。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申请追加上海*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被告上海*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裁定后予以驳回。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州*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陈*、高*等六股东投资成立,陈*、高*各占公司股份30.5%,陈*任公司执行董事,高*任公司监事。互联网域名是公司的重要资产,高*私自将原告的域名转入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后高*将原告的域名再次转入被告上海*限公司,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具有财产属性的知识产权。原告认为,高*通过非法控制原告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域名转让合同系无效的合同,转让行为也同样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互联网通用网址“艾*”、互联网中英文域名“艾*.com”、“艾*电器.cn/艾*电器.中国”、“ada-ele.com/ada-ele.cn”归原告苏州*限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苏州*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苏州*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原告公司情况。

证据2、股东会会议记录,证明高*拒绝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证据3、昆山日报《授权声明》,证明原告公司对外申明加盖公司公章,无法人签名的合同无效。

证据4、(2013)昆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2013)苏中商终字第068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高志坚非法控制原告公司的印章证件。

证据5、域名清单、变更申请、国内域名转让申请表、通用网址过户申请表,证明高*利用非法持有的原告公司的印章将上述域名、通用网址转让给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证据6、昆山艾*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查档资料,证明高*成立一人公司,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

证据7、受理案件通知、起诉状、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陈*已向法院起诉解散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证据8、上海*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上海*限公司的经营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庭前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转让协议书。

证据2、收条。

被告上海*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未对原告苏州*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苏州*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庭前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便存在也是高志坚个人所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

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原告苏州*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8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因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未出庭陈述其证明目的,也未提交证据原件,故本院认定该证据于本案无证明力。本院另依职权向案外人昆山中*限公司调取了国内域名转让申请表、通用网址过户申请表、域名所有人变更协议、域名注册信息、通用网址注册信息以及昆山中*限公司职员的询问笔录。原告苏州*限公司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陈*、高*、李*等人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了昆山*限公司,2005年1月17日,昆山*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陈*出资13万元,高*出资10.5万元,该公司第一届股东会决议选举陈*为公司执行董事,高*为公司监事,李*为公司经理,并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30日,昆山*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限公司,也即本案原告,注册资本增加为100万元,陈*出资30.5万元,高*出资30.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

昆山*限公司向昆山中*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国内域名“ada-ele.com”、“ada-ele.cn”、“艾*.com”、“艾*电器.cn”、“艾*电器.中国”,通用网址“艾*”。其中域名“ada-ele.com”、“ada-ele.cn”的注册时间为2006年2月13日,到期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域名状态正常;域名“艾*.com”、“艾*电器.cn”、“艾*电器.中国”的注册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到期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域名状态正常;通用网址“艾*”,网址指向:,持有时间从200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后因企业名称变更,上述域名及通用名称的持有人为原告苏州艾*电器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0日,原告苏州*限公司向昆山中*限公司申请将上述域名及通用网址转让给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表上盖有原告苏州*限公司的印章以及法人章(陈克忠),域名及通用网址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处有高*的签名,后昆山中*限公司将上述域名及通用网址的持有人变更为被告上海*有限公司。2014年5月30日,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昆山中*限公司申请将上述域名及通用网址转让给被告上海*限公司,域名及通用网址接受单位负责人签字处有高*的签名,后昆山中*限公司将上述域名及通用网址的持有人变更为被告上海*限公司。现因原告苏州*限公司认为公司监事高*利用非法占有公司及法人印章,恶意将公司的域名及通用网址转让至由高*实际控制的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名下,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从而引发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告苏州*限公司成立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高*负责,由其持有公司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银行预留陈*私人印鉴(法人章)。2013年1月15日,原告苏州*限公司将高*诉至法院,要求高*返还公司证照,后法院判令高*归还原告苏州*限公司包括公章、合同章、银行预留陈*私人印鉴(法人章)在内的公司证照,该判决于2013年11月18日生效。2013年4月23日,苏州*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授权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江*律师声明:凡与苏州*限公司业务往来的合同、函件,如只加盖公司公章,而无陈*本人亲笔签名的无效。该授权声明于2013年4月26日刊登在《昆山日报》。

又查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高志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域名及通用网址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原告苏州*限公司监事高*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将公司持有的国内域名“ada-ele.com”、“ada-ele.cn”、“艾*.com”、“艾*电器.cn”、“艾*电器.中国”及通用网址“艾*”转让给被告上海*有限公司,鉴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且高*作为域名及通用网址接收单位负责人在转让申请表上签字,故可认定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对于高*擅自处分原告苏州*限公司域名及通用网址的行为是知情的,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苏州*限公司的利益,其转让行为无效。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域名及通用网址转让给被告上海*限公司,鉴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高*,且转让申请表上均有高*的签字,故可认定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存有主观恶意,转让行为同样无效。因此,国内域名“ada-ele.com”、“ada-ele.cn”、“艾*.com”、“艾*电器.cn”、“艾*电器.中国”及通用网址“艾*”应归原告苏州*限公司所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国内域名“ada-ele.com”、“ada-ele.cn”、“艾*.com”、“艾*电器.cn”、“艾*电器.中国”及通用网址“艾*”归原告苏州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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