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所与被告江阴*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所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所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江*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0元(吴*、江*所已预交),由吴*、江*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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