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山东鲁**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山东鲁*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杨*、被告委托代理人仇广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2年中秋节期间,原告休病假,被告发放中秋节过节费,在过节费发放明细中也有原告的名字,但原告要求领取时,被拒绝。要求被告发放原告中秋节过节费1000元及其利息,对原告的违法侵权行为做出书面道歉,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鲁*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国家有规定不允许过节发放费用,被告在2012年中秋节也没有发放过过节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杨*在被告山东鲁能*司郭屯煤矿工作,2014年原告向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中秋节过节费,2014年5月5日作出郓劳人仲案字(2014)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原告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郓劳人仲案字(2014)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诉请的过节费用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故对原告杨*的诉讼,本院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