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刘*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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