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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融程信投*振兴石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鑫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六十二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二百六十三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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