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作银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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