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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创**限公司与金谷**有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31-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支付地在南京市,上诉人住所地在邯郸市,依法不属于合肥**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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