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与中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与被告中**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