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与被告中**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十堰市正旺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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