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民泰商**黄岩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4452.5元,由原告江**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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