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中恒**公司与被告叶*、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游中恒**公司撤回对被告叶*、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原告龙游中恒**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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