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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限公司与叶*、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中恒**公司与被告叶*、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游中恒**公司撤回对被告叶*、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原告龙游中恒**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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