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持有一张由被告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浙江亚**有限公司,收票人为绍兴市**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02125928,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4日,金额为伍万元整),此汇票于2007年11月14日到期,该汇票在托收时,由于背书人济源市**有限公司开出证明所用印鉴与汇票背书不符,遂退回等待该公司重新开具证明。后找到原单位,将证明开出,对汇票的出具、背书给予说明,以证明持票人的合法性,但被告却未能及时承兑,致使该汇票过了承兑期限,搁置至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及出票日起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支行同意支付给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限公司号码为02125928、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50,000元,款于2010年3月底前付清;
二、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