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磊与被告浙江泰隆商**洪家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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