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永*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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