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济阳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济阳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齐为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长市**责任公司与天长**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晓**有限公司、宋**与青岛晓**有限公司、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缙云支行与陕西**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凤阳县**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蚌埠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华**有限公司、李*与青岛华**有限公司、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与青岛**装厂、黄祖士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墨**大酒店与青岛华**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和悦房**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沂水**有限公司与青岛银**即墨支行、永捷电**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