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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青海贤**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40元,减半收取60670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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