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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有限公司与广东盈腾**番禺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024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有限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支付地及票据签发人即原审被告广东*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均在番禺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该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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