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17日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6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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