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紫**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紫*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靖江市*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货款262208.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被告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方可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方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执行结果出来以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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