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无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商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靖江市*心有限公司给付无锡*有限公司货款229813.4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江市*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靖江*购物中心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可向靖江*购物中心清算小组申报债权。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靖商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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