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税区和旭新**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张*税区和旭新*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商初字第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靖江市*心有限公司给付张*税区和旭新*限公司货款168879.6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江市*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江市*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商初字第0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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