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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恒**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心**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10元减半收取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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