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靖**心**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计24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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