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靖*有限公司、贾*、江苏*限公司、胡*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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