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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靖江市**限公司、贾**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靖*有限公司、贾*、江苏*限公司、胡*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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