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福*限公司、朱*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49630.9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人单*、陈*所有的福州**房产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福州*限公司、朱*价值人民币449630.9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单*、陈*所有的福州**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