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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三明市尤**运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闽通**尤溪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三明市尤*运有限公司、第三人福**通*尤溪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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