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泉**输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运有限公司、泉州**限公司与厦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输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运有限公司、泉州*限公司与被执行*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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