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龙*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龙*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龙*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南龙*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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