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冯*、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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