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鸿**限公司与中国核工**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鸿*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核工*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年5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同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同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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