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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限公司,江苏五**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江苏五**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江**限公司、江苏五**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通达将诉讼标的“拆整为零”的方式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以规避级别管辖,原告于2013年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8000万元中的1500万元及支付900万元投资收益的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之中。因此,本案争议标的超过8000万元,应由苏州**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股份确认书一份股东会议记录一份、收据等相关证据;被告提供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辖初字知002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共支付投资款8000万元,但在诉讼请求中仅主张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共2080元,而原告在苏州**法院于2013年起诉两被告,要求支付投资款中的1500元及支付投资收益900万元,因此,两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分《股权确认书》,针对的是同一投资项目,诉讼请求超出了基层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依据苏州**民法院2014年5月5日函,指定本案由苏州**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限公司、江苏五**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苏州**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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