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诉郴州玉**任公司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郴州玉**任公司、湖南郴**有限公司、李**、曾**、第三人李**、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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