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郴州玉**任公司、湖南郴**有限公司、李**、曾**、第三人李**、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李**等与李**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等与双清区和顺铸造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湖南**有限公司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红诉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胡**与临武县扶胜联合开发煤矿、仇**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临武县扶胜联合开发煤矿、仇**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东莞市**所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