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临武县接龙乡龙鑫大理岩采石场、临武县**限责任公司、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刘*,被上诉人李**、临武县接龙乡龙鑫大理岩采石场、李**、临武县**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