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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李**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临武县接龙乡龙鑫大理岩采石场、临武县**限责任公司、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刘*,被上诉人李**、临武县接龙乡龙鑫大理岩采石场、李**、临武县**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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