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青诉被告陈**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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