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藤*与被告严*、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请求对四被告欲分配的由澧县洞市乡人民政府保管的澧**煤矿的补偿款4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澧县洞市乡人民政府保管的澧**煤矿的补偿款4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