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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藤*与被告严*、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请求对四被告欲分配的由澧县洞市乡人民政府保管的澧**煤矿的补偿款4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澧县洞市乡人民政府保管的澧**煤矿的补偿款4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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