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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湖南**有限公司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诉被告李**、湖南**有限公司、江华**限公司、第三人王**、王**、李*、廖**、罗**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杨*利于2015年1月6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王**应于2015年1月13日前缴纳诉讼费18631元,但原告王**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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