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某某与曲阜市**合作社、曲**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曲阜市**合作社、曲**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立案庭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一直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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