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曲阜市**合作社、曲**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立案庭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一直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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