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卫**与池州殷**校有限公司、董**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冬平诉被告池州殷**校有限公司、董**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冬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胡**、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77元,减半收取17338.5元,由胡**、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