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冬平诉被告池州殷**校有限公司、董**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冬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胡**、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77元,减半收取17338.5元,由胡**、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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