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与被告曾长恒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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