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杨**、卢**、东**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在第东**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在实缴26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杨**名下的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予以冻结(保全范围为其实缴金额2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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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