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吕**、胡*、广德三**限公司、第三人王**、汪**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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