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申请缓缴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缓缴申请不符合规定。本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王**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94600元。在规定期限内,王**未预交相关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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