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营诉被告李**、刘**、禹州市**责任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均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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