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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杨*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赵*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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