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句容市下蜀窑业茶场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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