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吴**、王**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吴*、王*、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毕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11月20日两次共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同时书面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吴*、王*、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731元、保全费5000元,因未进行保全,余款3770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