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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沭**塑剂厂、沭阳县**限公司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增塑剂厂、沭阳县*限公司、汤*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0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沭阳县增塑剂厂、沭阳县*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及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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