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许*与被申请人刘*、杨*、朱*、宋*、梁*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宿城商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陈*、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宿中商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许*仍不服,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苏商申字第60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2)宿城商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